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
的程序审查,由于检察院移交的案件中包括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法官不可避免地提前了解到案件的实体内容,并且在庭审中法官并不是消极听证扮演一个中立的判决人的角色,而是主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还具有庭外调查的职权,法官这种调查权从庭上延伸至庭外的现象使得其职权过于强大而缺乏限制。[2]四、我国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法(一)严格区分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设计及审判实践活动中实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然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上及诉讼程序上毕竟不同,它们之间固有的差异和矛盾使得这种制度设计存在较大缺陷。如要克服这种制度性缺陷只有将其严格区分开来,主要办法如下: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待刑事诉讼立案以后,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予以中止,等刑事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继续进行。②尊重被害人的选择权,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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