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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审判程序的科学构建

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3](二)严格区分预审程序和庭审程序为了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避免法官庭审前对案件情况先入为主从而形成思维定式,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在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应将预审程序和庭审程序加以严格的区分,并且从制度上避免预审法官再行担任庭审法官。(三)严格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我国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化的固有模式。如前所述此种模式存在很大弊端,而要解决这些弊端就必须引入英美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诉讼模式。参考文献:[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2]陈碧.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方向——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6(2).[3]黄士元.程序分离——走向科学、精密的刑事审判制度[J].福建法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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