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完善
,对于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不明、药品广告执行审批与查处部门相分离等等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容易造成主体职权不明。2.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法和步骤,程序是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传统的全程监管和传统的限制性监管方式,受传统的监管思维和监管模式的制约,往往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且我国在行政程序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行政机关在监督执法的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未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3.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2013年国家机构改革之前我国药品监管系统从省以下垂直管理发展到目前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模糊,药监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开始实施机构改革后,尚未完成完全的转型,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纪检、监察、法制机构协调不够,执法监督流于形式。我国药品监管行政执法队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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