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罪。个别财产减少说:日本刑法规定诈骗罪是对个人财产的犯罪。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别害人就不会交付财物,因此交付财物本身就是财产损害。整体财产减少说与个体财产减少说都认可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必要性,只是在如何认定财产损失时出现了分歧。这里不再赘述。(二)四要件说欺骗行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对财物或者是财产利益的控制,已经形成了对法益的侵害。没有理由将转移财产之外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作为独立构成要件。刑法明文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作案是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并不意味着实际的损失就很大。因此,只要行为人获得了财物或者是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就可以成立诈骗罪。《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也间接证明了四要件说的合理性。二、“五舍四入”(一)四要件说的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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