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性“无行为即无犯罪即无刑罚”,这一古老的法谚充分说明了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故有学者称刑法为“行为刑法”。整个刑法规范无非是告诉人们,什么事情应该做(不作为犯的情形)和什么事情不应该做(作为犯的情形)。刑法行为其实是度量犯罪的标尺,没有这一客观存在的载体,我们就无法寻找一个描述犯罪与否的支撑点。可见,行为才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而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结果是在行为定性以后才发挥作用的。任何一个犯罪都是由行为人主导的,被害人都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诈骗罪也不外如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了自主的地位,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在行为人的“支配”之下完成的。在诈骗罪中,对行为人来说,刑法的潜台词是:你不应该用欺骗他人的行为手段来获得利益。刑法的主要作用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而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只是附加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的。刑法条文的设定也都是以行为人为主体的,而认定财产损失是以被害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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