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主体的,显然不符合刑法的逻辑。财产损失只是欺骗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或者他人获得非法的财物或利益。所以只要行为人获得了该财物或利益,就成立诈骗罪。举个例子,富人通过伪造资格而骗购多套经济适用房,这样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呢?有人认为并不构成诈骗罪,主要的理由就是财产并不存在损失,而行为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甚至被害人都无法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理应受到刑法的规制。其次,日本也有类似的判例肯定了诈骗罪的成立,并且得到了理论上的支持。所以,虽然无法确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但仍可认定诈骗罪的成立。(二)五要件说的局限许多学者认为五要素说合理,理由是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当财产没有受到损失的时候,并没有侵犯到该法益,所以不成立财产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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