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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骗行为频发且形式手段日益多样化,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的秩序,即使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仍应以诈骗罪论处。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也就是所谓的五要件说。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直将财产损失的数额大小作为立案的标准,或许是因为在司法实务中便于查证。笔者认为理论不应受此限制。因为,理论是来源于实践,并高于实践的。所以,对于诈骗罪基本构造的探讨不应受到司法实践的影响,应该更加开放的论证不同法条的观点。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发展,才能进步,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参考文献:[1]张明楷.“研究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中国法学,2005.[2]游涛著.普通诈骗罪的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郑泽善.“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J].北方法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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