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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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混合监督机制,这种机制使得二者存在职权划分不清等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二者职能的冲突,提出协调二者关系的建议。【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治理一、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根据是否设置监事会将公司治理分为两类:一是以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结构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治理公司。日本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德国则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1]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元结构制”,不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经营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经营董事掌管公司的经营业务,独立董事监督公司经营。[2]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采日本模式,但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由国有控股,国家作为大股东掌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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