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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

为监事会职权行使造成“客观不能”。[3]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我国在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在公司关联交易发生前有认可权,监事会则是在公司的经营已经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才行使调查权。从法律规定看,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侧重于事前监督,而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的监督,独立董事的设置弥补了监事会的职能不足。但现实中二者之间真的能如此协调发挥功能么?实质不然。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设置存在问题。独立性是对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核心要求,为了保证其独立性,《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了七种人员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排除的范围过于狭窄,很多会影响独立董事进行判断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好朋友等未被排除,不能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从选任程序上看,按照《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小股东的提名无法被通过,本应当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的人选实际上由大股东和作为管理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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