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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

董事会操控[4];独立董事津贴由作为被监督者的董事会来制定,行使监督职权与自身利益相矛盾,影响其独立性。专业性是对独立董事的另一要求。《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独立董事需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从业经验。现阶段上市公司聘请学者、技术人员兼任独立董事,他们的专业性没有时间与精力的保障。其次,现有监事会制度存在问题。担任公司监事没有资质要求,造成了缺乏专业知识的人成为监事,无法进行风险控制[5];职工监事的升迁受到董事、高管的控制[6],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受限;监事的职权只能通过监事会讨论后集体行使,监事自身的判断会受到集体意志的左右,不利于发挥监督职能。最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职能存在冲突。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可能“扯皮”或“搭便车”。[7]如二者均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权,如公司经营情况出现异常,都去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而导致结果不一,或都指望对方去履职而造成监督职能不能发挥。三、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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