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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冲突与协调

能的定位与协调首先,扩大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加强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才能保障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不留下危及和隐患,从而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可借鉴德国模式,将监事会的地位置于董事会之上,从根本上改变监事会的地位;保障监事单独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督的效率;要求任职监事个人能力匹配公司发展;让监事会拥有聘任、解聘董事的权利、决定董事薪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拥有审查权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利。其次,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保障其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独立董事的选任上排除大股东的提名和表决权,而由一定数量的中小股东提名和表决,[8]这种措施已经被一些国家采用;二是可以采取由上市公司出资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并成立相应的机构对基金以及独立董事进行专门的管理,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选任有专业知识的人加入到独立董事人才库里,在为某上市公司选任独立董事时,先排除与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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