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理学中的主体性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试析法理学中的主体性
共1页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理学中的主体问题被冷漠和逐渐被重视进行阐述,最后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探析了古今法理学流派中对主体性问题的认识。从而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主体性在其思想发展中得到的尊重和关注,进而构建和发展了全新的无产阶级法理学理论。【关键词】法理学;主体性;能动性;以人为本一、古代及近代法理学研究对人的主体性的漠视在法理学上,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决定着不论是古希腊、中世纪神学、古典自然法学派(文艺复兴),还是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派在从人出发应该建立的法律制度时,无不追溯其法之道德本原,溯及正义与善或(实)本体化的“上帝”“客观精神”的概念。古典法理学的这三个阶段的法理学思想虽各具特色,但他们都认为在人为法或实在法之上有一个永恒的、绝对的公平、正义之法,它源自理性或上帝。而且,在他们看来自由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