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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理学中的主体性

法、新规定层出不穷,但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究其根源,在于没有确立“以人为本”的法学观。一般认为,公正与效率是现代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也是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但公正与效率价值与“以人为本”精神相比,仅是次一级层次的价值。无论是公正还是效率,都是围绕“以人为本”精神展开的。因此,“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公正与效率两大基本价值的价值。现代法治精神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正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积极进步。“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后者是前者的根本保障。“以人为本”的法学观是一种真正的尊重人的主体性的法学观,是真正把主体当作是一种积极能动的主体来看待。这种法学观中,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关注与实现,真正地贯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精髓。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发展进程和趋势的客观要求。参考文献:[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1版.北京: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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