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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理学中的主体性

主义法理学提出的个人对国家的能动的独立作用,民主制,人民主权等法学观。表明了主体的能动性和独立自主意识将其主体的利益通过法律得到保障。因此,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的主体性得到了真正的尊重和关注,而且在具体实践中主体作为能动存在的思想也贯穿于其法律实践之中。总其要义,就是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主体,倡导主题思想。第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现实指导意义通过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提出,我们了解到只有在有利于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体制下,人的主体性才能彻底解放,反过来只有在尊重、倡导人的主体性的法学观指导下,人的主体性才能充分而全面的发挥。(二)“以人为本”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主体性的发展在我国倡导的“以人为本”的法学观中,人是法律逻辑起点,法学应该一切为了人,一切尊重人,这是理想的法学价值论和方法。现代法学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中国法制改革的进程中,理论界为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尽显其才能,各种新措施、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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