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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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新增“电子数据”证据这一证据类型,标志着“电子数据”被赋予了法定证据的身份,拥有独立的证据地位。但我国关于“电子数据”制度规则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使得电子证据的适用成为司法实务中无法回避的证据难题。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势必带来诉讼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频繁使用,故其相关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关键词】电子数据;司法适用;证据固定;审查判断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与固定作为有别于传统证据的新型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复杂性、输出方式的非特定性,以及易破坏性较为明显,在取证收集的过程中,常面临难以确定犯罪现场、证据保全的依赖性强和不易甄别等诸多困难。鉴于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前述困难,笔者建议,应在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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