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虽然“电子数据”证据因其特殊性而有别于传统的证据,但在审查判断方面,亦需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标准展开,同时要结合电子数据的“电子形式”特征、种属进行。另外,“电子数据”证据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由于电子数据以数据的形式存在,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且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2]。加之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对抗性极强,往往呈现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在无成熟技术和标准化技术的情况下,难免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造成困难[3]。笔者认为,在当前电子科技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日渐猖獗的背景下,坚持程序公正与注重诉讼效率的证据审查判断价值取向,通过相关立法确立科学严密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制度,规范审查判断程序,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路径。参考文献:[1]洪浩主编.证据法学[M].2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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