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法文书包括执法机关制作的相应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它们都是常规的固定证据的方式。此外,相关电子设备的保护、细致的现场勘查以及易篡改的数据信息的及时提取,都有益于证据的固定。然而,“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和鉴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上述四种常用的证据固定办法在特殊情况下未必能屡屡奏效,而只有安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固定方法推行,才能确保电子数据鉴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推动后续司法活动的进行。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现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并据此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1]其目的在于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具体任务包括证据真伪的鉴别、确定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以及在确保证据充分性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等。如上文所述,电子数据具有依赖性、排他性、复杂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故应以一种审慎的态度对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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