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之侵权债权人的思考
不能预先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或依据公司经营现状以及公司高管的经营应能力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或事前与公司谈判以规避风险。另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偿中也不享有优先权,因此侵权债权人处于一个艰难的境地。其次,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存在着滥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的现象,为平衡债权人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的利益,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格,让国有独资公司的操控者承担相应的履行债务的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虽然刺破公司面纱对于解决有限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实用的。但是目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明确的适用标准,没有明确哪些案件、什么条件下适用,相关讨论还存在很多模糊点,需要立法者进一步的明确。因此,目前在我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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