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之侵权债权人的思考
用此制度来保护侵权债权人利益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第四,若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国有独资公司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投资主体的属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国家,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侵权债权人很难将国家作为被告而且获得胜诉。因此,也并不能较好的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对侵权债权人的有限责任问题。三、救济途径对于侵权债权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第一,在破产清偿中赋予侵权债权人优先权。首先,在所有债权人当中,侵权债权人处于最弱势地位,他们不仅身心受巨大伤害,面临各种治疗和花费治疗等费用而且他们事先毫无防备,也不会预先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依据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其次,还会因担保债权人的积极监督而减少侵权行为。再次,被侵权人优先获得赔偿相对于职工优先获得债权来说,它不会影响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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