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之侵权债权人的思考
治理的核心。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享有许多股东权利,其对公司的控制强于一般公司的董事,对于公司侵权,当公司净资本不足以赔偿时,由董事会来承担剩余责任,同时,其更容易从公司的活动中获利。董事会责任追究制度还会约束他们并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此种责任制度有可能迫使公司将其风险成本内部化,降低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最终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第四,建立侵权债权人的相关保护协会。由于侵权债权人处于弱者地位,对于保护自己的能力有限,社会应给予其各方面的援助,建立相关的协会可以协助被侵权人如何保护自己以及使请求赔偿权的过程顺利进行。这是从社会保护的方面来探讨的。第五,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制度。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购买责任保险,当侵权事件出现时保险公司会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这样就有效的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债权请求权。有学者认为此项制度会给公司带来高额保险费,但是笔者认为,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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