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酿成潘金莲案悲剧的原因
问题,法律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导致法律实施效果并不是那么理想,因此才会酿成这潘金莲一案悲剧的发生。这里着重谈以下两点:一、礼法观念,婚姻制度古代女子婚姻自主权完全被剥夺。潘金莲就是被自己的主人倒贴嫁给又矮又小的武大郎。儒家极力维持古代的伦理纲常,宋代沿袭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女子不仅要“三从四德”,还随时可能被婆家“七出”。男尊女卑是天理,并制定了律条:“诸女擅去其夫,徒两年”﹙《名公书判清明集·离婚嫁皆违条法》﹚。也就是说即使如果妇女主动离婚的话,官府要对她判处两年的徒刑。相反,男子却是可以随意抛弃妻子,“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名公书判清明集·婚嫁·妻以夫家贫而仳离》﹚。这样一来,女子只能听从男子随意摆布,成为婚姻的牺牲品和男子的附属品。男子死后,儒家更是提倡守节,反对改嫁,宣称:“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下》﹚。宋人张载更是把妇女守节问题提到天经地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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