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
为。只有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才可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抚慰被害人的身心受到的创伤。借用台湾学者曾世雄的话:刑事责任以处罚犯人,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安宁为其目的;损害赔偿则着重于损害之修补……民事责任之本旨在于尽可能地回复因损害所被破坏之均衡,即在于以责任者之费用,使被害人能再处于如同损害行为未发生时之情况。对犯罪分子在刑法上定罪判刑的方式得到的惩罚并不能够是私权社会关系得到全面的修复,不足以安慰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不能混同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责任,这两种责任是并行不悖的,相互具有独立性。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政治评价。而赔偿损失对于在犯罪行为中的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意义。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积极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可以弥补其心灵上的愧疚。而对于受害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补偿损失,安慰身心。因此这两种责任并存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起发挥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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