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合同之法律问题探析
法部门要了解的多,受个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在实施排污行为时往往会隐瞒相关信息,实施污染行为。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惩处,就必须举证,这加大了环保部门的执法难度。第四,环境行政合同的实施上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利益有密切联系,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结果。而在环境行政合同领域由于没有相关的激励措施去引导民众,导致公众参与热情不高,无法达到环境行政合同实施的法律效果。最后,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不完善。当下针对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甚为匮乏、肤浅。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持,在发展完善的民法理论的影响下,环境行政合同纠纷被当作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忽略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二、环境行政合同之解决对策认知到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治标治本。下面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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