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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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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大学招生规模扩大,大学侵权案件与日俱增。各种校园暴力,诸如殴打、盗窃、强奸、校园中毒事件已是屡见不鲜。当下,大学急需实用有效的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本文主要对大学校园发生第三人侵权时,简要分析校方的法律责任。【关键词】大学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而对大学生的保护义务和侵权责任并无规定。仅《高等教育法》第53条提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无论在赔偿方式还是救济程序上,上述两部法律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明晰。依《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小学和中职,高等学校”。这种无区别的处理模式,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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