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大学在第三人对学生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法律责任,是现行法律难以界定的空白地带。《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根据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只要校方实施了违反保障义务的行为,学生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校方具有过错,校方应该承担责任并无太大争议。但实践中,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十分难以界定。对此,笔者将第三人分为两点进行阐述。一、身份不明第三人对大学生侵权的校方责任所谓身份不明第三人,是指除大学工作人员和学生以外的校外人员。大学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但若是学生已经采取了措施,仍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校方的侵权责任该如何界定?大学的安全保障义务决定校方应当进行相应的警示性教育和适当的安保措施。如设立保安,防止可疑人物进入校园。对于学生财产集中场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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