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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如寝室,加强防盗措施。若是由于校方的疏忽而导致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可归责为学校的过错,在无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校方应进行赔偿。这点类似于中小学校中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现阶段,某些大学为了增加收益,将一部分校园设施收费开放或是出租,如体育馆、泳池、剧场、舞台等。外来人员付费进入校园,由此引发的校园侵权事件,大学是否应该担责,《侵权责任法》上并无规定。近年,校园泳池发生多起外来人员对大学生的“性骚扰”事件。笔者认为美国的“不动产权人与应邀来访者理论”,对校园安保义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校方作为不动产权的所有者,为缴纳学费的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对进入校园消费的第三人也具有合理预见的保障义务——只要校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曾发生类似的校园侵权行为,就应视为能够预见,既有义务保障学生和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应保障其二者不受他人的侵害。否则视为学校应尽而未尽合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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