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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发生身份不明第三人侵权时,笔者认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如果校方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确实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危险实施的可能性,校方可免责。否则视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安保义务,在有第三人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校内工作人员对大学生侵权的校方责任校内工作人员,应包括进行教学任务的教师,也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和校内安保、环卫等受雇于学校的各类工作人员。(一)教职人员对学生侵权的校方责任大学教师同中小学教师不同,他们主要承担培养学生的学术兴趣,开发学生的学术潜力,提升其学术研究能力的责任。大学教师对学生主要是学术培养义务,而非人身财产保护义务。按《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对教师非职务性的个人侵权行为校方免责。但何为个人故意侵权行为?此概念显得模糊不清。近年频发大学教师对学生“性侵犯”,索要财物的行为,学生因怕“挂科”忍气吞声。此类教师的故意侵权行为,校方是否可免责?根据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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