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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国现有案例,基于代理法则的适用对校方责任持肯定态度。法官认为,大学教授对学生进行教学指导时是大学的代理人,他们做出的侵权行为是在代理人实施被代理人委托行为时实施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以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来确定校方的侵权责任。教师基于学校的雇佣关系赋予的职务优势地位,对学生产生由职务带来的支配力,如决定学生的成绩。学生由于相关利益受其支配,而忍受侵权行为时,学校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外对学生进行责任承担之后,内部就过错程度对教师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是较为合理的。这样,一方面为学生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学校为减少侵权责任而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对一些思想或行为上不符合教师资格的人员及时清理。(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侵权的校方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安保、保洁、食堂等,受雇于学校对相应的岗位承担职责的工作人员。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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