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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校方责任

师不同,他们大多受雇为学生提供服务,对相关事项负有作为义务,如安保人员阻止危险人员进入校园,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制止。职务之外,此类人员具有对学生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义务。对此,要将他们的侵权行为区分对待。若是职务相关的侵权行为,依据上文提到的“代理行为”,校方作为“雇主身份”承担同教师侵权相同的侵权责任。若是职务之外的行为,视为同身份不明第三人相似的责任。对可预见的承担补充责任,不能预见的可免除责任。在此,笔者不过多赘述。本文通过第三人对大学生侵权行为中学校的责任承担,借鉴美国司法判例中的相关理论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大学管理机制,和《侵权责任法》中的大学侵权责任承担有一定借鉴意义。参考文献:[1]李奇,洪成文.代理父母地位说:美国大学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主导理论[J].比较教育研究,2004(4).[2]张荣璇.论大学与学生关系的契约规制[D].吉林大学,2012.[3]张民安主编.大学的侵权责任[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4]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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