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的权利。要使知识产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井然有序,不违反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就必须要对知识产权人自身的权利进行确定,避免出现排斥市场的情况。将私权界定到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主要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自身的主体性进行强调和保证。若主体的权利能够处于平等的状态,权利的主体在任何层面的群众中都会具有平等性,无论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对知识产权主体性的强调,也是强调无论什么条件下都不能有歧视政策的出现。而这种保护也是知识产权私权权利最根本的作用,在保护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两个私权保护可能出现的极端现象,即是私权保护的不足以及对私权的过度保护。应该尽量将私权保护的力度抱我在两者极端情况的中间点,现今知识产权法也应该将这一问题当作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最开始知识产权中的私权性在我国是不被认可的,将知识私有化这一现象甚至受到了大力的批判,批判的理由则是知识产权的存在是因为吸收了社会和大千世界中的知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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