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产权人和社会各元素之间的相互协调都要靠知识产权来满足,公权的介入并对其进行适时的控制和调节是不不可少的。这种平衡源自于知识产品的双重性,它既是公共产品,又是私人产品。知识产物自身就无形、不可实际占有以及控制的特点又使得国家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若任何知识产物缺少专有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人自身在创造知识产物之后会因此损失掉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使得知识的积极创新性受到创伤和打击。这种知识产权不被保护的状态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可悲的。(二)知识产权本身的专有性知识产权在维护自身利益平衡的过程中因为自身独有的专有性,必然会使公权介入到知识产权中。国家在对知识产权的确权也是相关行政单位和机关的重要职责,以法律作为做基本的依据,对接受审核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其是否达到颁发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作为诉讼的依据。这就决定了知识产品创作人想要获得知识产权专有权就必须经过公权的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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