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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参与

盾贯穿始终,成为这一时期罗马历史舞台上的基本特征。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不仅改善了平民的权利状况和法律地位,而且也推动了平民积极地参与法律、参与政治活动。平民议会和保民官的创设维护了平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为平民参与法律和其他政治活动提供了保障。二、公民参与的法理基础——社会契约论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为公民参与奠定了法理基础。卢梭认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当是约定而非强力。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批判,认为它不仅违反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而且有悖于人们结合成政治社会的初衷。他对专制权力做出了这样的评价:“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了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政府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办法。”公意由于其指向公共利益而称为共同体的最高指导,而法律则是公意的行为。卢梭认为,意志是绝对不能由他人代表的,法律所表达的是公意,因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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