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参与
交流和沟通,不仅能够真正展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能够保证公共事务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发展和完善基层自治制度,也是为最终实现直接民主形式奠定基础。参考文献:[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4]杨振宏.公民参与的法理探析[J].民主与法制,2011(5).[5]李泽.公民参与法律构成法治运行的主体性支撑[J].求索,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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