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WTO司法审查对我国行政主体的挑战及对策

府行为的监督制度。所以,司法审查制度在WTO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因此,我国在加入WTO后,面对其所带来的冲击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二、司法审查主体在WTO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司法审查主体在WTO法律中有以下三种相关规定:(一)将司法审查的主体规定为仲裁、司法、行政法庭例如在1994年GATT中的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的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约国应维持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和程序。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方应于规定上诉期间内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规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1](二)将司法审查的主体明确规定为法院例如在TRIPS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中的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198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