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司法审查对我国行政主体的挑战及对策
政法庭。但是目前我国只有一个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机构。在这种制度的差异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理所当然的受到了影响。诸如现在很多学者建议在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行政法庭来单独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目前我国对于一些和WTO中有关系的行政行为,尤其是涉及到GATT和GATS的行政行为是否应该有专门建立的独立的行政法庭来行使司法审查权产生了争议。[3]这种作为是不可取的,当前要想保证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就需要先保证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司法审查的最终目的是将行政行为规范化,以防产生违法的行政行为,甚至导致越权的产生。(二)面对挑战提出相关合理性对策我国应该从长远出发,在WTO理念的指导下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主体只限于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大多也是由法院来进行的,在实际中,现行法官的水平远远不足以应付专业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所以培养专门的行政法院方面的法官势在必行。[4]另外由于在大陆法系通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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