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
如汽车买到手就贬值,有的财产如不动产则不断升值。如房屋毁损,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两千元或者三千元,但到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同样的房屋价格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八千元或者一万元。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两千元来计算合适否?我建议通过解释方法来弥补其失误。我们可以把按照市场价格和采用其它计算方法,解释为供法庭选择的两种方法,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算,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计算。①二、概念用词不准确比如,第37条中的“公共场所”概念就不妥当。本条适用范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而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再比如,采用“侵权人”、“被侵权人”这对概念,取代侵权法专用的“加害人”、“受害人”概念,也不见得科学。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规定有漏洞(一)已有的规定责任不明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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