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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法律之一,及时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适应了时代的潮流,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相匹配,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很多问题还没有彻底暴露出来,立法时能够考虑到的问题有限,很多现在才出现的新问题不可能在法律中找到对应的规定。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法律主体和行为的规定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主体定义为“从事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人”,这个在民事法律中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但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对经营主体产生影响的明显不止这类人。自然人个人、无证经营主体、学校、医院等事业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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