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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正当竞争法》的罚则应以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为主。但是应更多关注民事责任的规定。保证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除了财产处罚和救济以外,应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为主要目标。如不正当竞争所播放的广告,应当在同样的公开渠道公告,恢复名誉等。也应当根据不正当竞争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合理的处罚标准,违法成本不能过低,造成法律调控失灵的后果。在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有价值衡量时,才能够有效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参考文献:[1]李志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位一体”性之解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28(4).[2]刘俊.论与的协调——以修改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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