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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道歉、行业禁止准入等的处罚措施。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法律的完善是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今阶段,我国对完善的法律要求更加迫切了,但法律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再先进的法律也需要与社会客观实际相匹配,就现在我们发现的一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完善的手段。(一)明确主体范围和违法行为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规定存在局限性,针对不当竞争的主体不应只是经营者,还应当包括经营者的雇员,具有私人关系的对象,或者利息相关人。还应当包括政府部门等一切会给工商业活动产生影响的主体,这意味着保护范围的扩大。这更有利于维护平等竞争的环境;在违法行为的界定上,例举式的说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应当设立兜底性质的条款,即概括性的一般条款,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的规定“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任何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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