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实际上是广告宣传,打击对手。如利用事后商业贿赂等手段,对对手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挖墙角。如政府的地方保护政策等等。(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及对被害人的弥补措施有限,皆以罚款为手段,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这存在几方面的弊端:首先,行政处罚是对不正当竞争者的处罚,损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确需要处以罚款。但由于不正当竞争受到最大的伤害者是同业或相关产业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的利益。处罚不能达到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其次,一些处罚规定都规定了罚金范围,而不是根据不正当竞争者的利润范围或者受害者的损失范围来衡量的。这导致一些不正当竞争者产生违法成本很低的想法,宁愿接受处罚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最后,罚款的手段并不是消除不正当竞争产生的不良影响的最好办法,一些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而是对社会风气、社会共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除了罚款还应当添加赔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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