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权的性质
抵消权、解除权等。①而且,债权存在时效,当债权过了时效后,请求权消灭,债务成为自然之债,但是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以不知道时效已过为理由,请求把履行的债务退回来,法院是不支持的。由此可以说债权和请求权的内涵和外沿存在交叉,但是既不是等同关系也不是附属关系。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债权的基本属性是请求权。二、债权的绝对性传统民法上讲,物权是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债权是相对权,是只能向特定人主张的权利。但是我妻荣先生提出了他的异议,笔者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他提出,是否对于一切人来说,债权人对债务人请求给付或受领给付的权利都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是否一切人都有不侵害债权的义务。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涉及到第三人侵犯债权的问题。第三人侵犯债权到底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台湾法的处理方式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要负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句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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