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权的性质
以简单理解为恶意侵犯债权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恶意不能单纯的理解为故意,而是比故意更恶劣的一种主观状态。我国并没有恶意侵犯债权要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出现类似案件,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也是合理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妻荣先生提出的问题答案并不能是简单的是或者否,每个人都有不恶意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但是也只限于不恶意。所以绝对性对于物权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性质,但是债权并非如此。可是并不能否认债权也有绝对性,不能简单地以绝对性的有无区分债权与物权。三、债权的相对性、平等性与司法解释三第9条债权的相对性表明,债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告知第三方。既然第三方不知道,那么债的效力就不该对第三方有对抗效力,因此债与债之间最好不要相互影响,这就决定了债的平等性,所以笔者认为债的平等性是由债的相对性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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