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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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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两大诉讼法的修改,我国的鉴定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都极大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鉴定意见在许多方面仍有不足,如鉴定意见范围不确定、没有充分保障鉴定人的权利,刑事未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检察监督规定不明等。【关键词】鉴定意见;鉴定人保护;鉴定申请权;检察监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都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两大诉讼法修改的许多内容都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尊重、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又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总的来说,新诉讼法是进步的,本文仅就两大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一、鉴定意见的范围不明确新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是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相关问题出的结果,本质上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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