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人的主观判断活动,不具有确切性。在实践中对鉴定结论依赖很强,很少会质疑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有时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对鉴定结果称谓的改变,使鉴定意见不再神秘化,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应当接受双方的质证、辩驳。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侦查机关委托其内部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因为缺乏中立性,公信力较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范围应当排除侦查机关自行作出的鉴定意见。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不充分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行了规定,也规定了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两大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其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不利,有时会被威胁、报复,因而有必要对其保护。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保护,但保护是不全面的,在人身保护方面,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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