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鉴定人虽不同于证人,但他的合法利益也应当保护。新《民诉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可要求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在这点上,就鉴定人的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混为一谈,导致认识上的错误。鉴定人根据委托,通过鉴定给出鉴定意见,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当然应得到报酬,这项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至于出庭作证的义务,它和鉴定人收取鉴定的报酬是不冲突的。对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法律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鉴定人也是证人之一,对鉴定人的权利也应当一并保护,不能因为鉴定人收取了鉴定费用就等同于给予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倡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良好初衷,也使某些鉴定面临无人受理的局面。三、未赋予当事人程序启动权利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应当保障当事人获取证据的能力。司法鉴定是获取证据的有力手段,为了实现程序公正,应当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并明确司法机关决定鉴定的条件及鉴定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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