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只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只能在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执业资格、没有回避等才能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由公检法决定。当事人无权启动初次鉴定程序,对于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公检法手上。鉴定委托权由司法机关控制,排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参与,有损程序公正。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随意性强,缺乏制约手段,反复鉴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新刑诉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缺失的,容易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损害程序公正。四、对鉴定的监督规定不足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监督机关,监督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其客观性、科学性使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易被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有如此大的作用,对鉴定意见进行监督是必要的。检察院对鉴定机构的资质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