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鉴定过程、检材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鉴定意见的正当性和科学性。现今法律对检察机关对鉴定的监督规定的不甚清楚,明晰。(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但程序法中,都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对于鉴定的具体环节缺乏明确规定。从监督的范围来看,检察机关只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法院应鉴定却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抗诉。在实践中,对于程序合法作出的错误鉴定意见或对鉴定意见故意做虚假称述,严重违背鉴定目的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二)缺乏惩罚机制当前我国司法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鉴定人违法行为缺少惩罚机制。许多鉴定人为了经济利益作虚假鉴定,为了使司法鉴定事业能够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对扰乱司法鉴定秩序行为的惩罚机制。没有惩罚,谁都不会忌惮违法。我国现今的法律规定不全面,对鉴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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