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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诉讼法下鉴定意见的不足

的不明确。对于鉴定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其违法程度、影响、性质给予相关处罚。只有明确违法后果,才能遏制违法鉴定行为。检察机关本身就肩负着监督职能,对于鉴定活动的监督也是其中之意。由于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对它的监督应当明确、细化,而新诉讼法对这方面没做具体规定。只有完善了立法、监督配套机制,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能有效进行,只有对违法鉴定活动进行惩处,才能减少违法鉴定的发生。总之,新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规定具有重大进步意义。鉴定人出庭质证打破了鉴定意见的神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当事人对鉴定中的一些专业性问题能很好的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这次修改中的不足,像鉴定人的保障、鉴定活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改正。参考文献:[1]李学军,朱梦.诉讼规则下的制度评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2.6.[2]柴福敏.司法鉴定检查监督的建立和完善[J].晋中学院学报,2013.8.[3]田毅平.新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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