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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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自认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认。自认的效力表现为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当事人,及对于法院的效力。【关键词】自认;承认;效力;撤销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自认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自认通常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与己的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称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而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做出承认此项事实的陈述,称之为诉讼上的自认。”在我国,有些观点将自认当作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确认或承认。我认为自认应该是指,一方提出某种主张或者事实,另一方对此种主张或者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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