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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承认的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在此种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积极承认它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主张或事实,就应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对方当事人以及影响法院判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种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可以确定事实,免除举证一方当事人做出自认的行为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产生的影响就应该是免除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事实的举证责任。自认行为导致一方免除举证责任是合理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某些事实和主张均予承认,这种事实和主张应该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当然要排除自认的一方非经个人自愿等情形。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普遍的共识。二、形成对对当事人的制约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会形成对当事人的制约。在做出自认行为之前,当事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将发生的效力,自认会对自身产生约束。在法庭上做出自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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